
家属拿着冯光玉生前的照片和判决书 本报记者
凶手被判赔17万余元
2008年11月5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冯光玉的父母共同提出,要求判决被告杨丽东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51.668万元。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丽东无视国家法律,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又将被害人抛尸下水道内,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了逃匿行为,犯罪情节恶劣,作案手段残忍。2008年12月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等法规判决:被告人杨丽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17万6554元。
杨丽东不服上诉。省高院审理认为:杨丽东明确表示愿意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其家属亦积极筹措款项代其履行赔偿义务,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另外,他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态度较好。2009年5月18日,省院作出终审判决,杨丽东被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无有力证据KTV不赔偿
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2009年4月,被害人冯光玉的父母把昆明市美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和昆明游龙KTV的负责人起诉到官渡区人民法院。原告认为:2008年2月22日晚,冯光玉在KTV当班经理祝伟安排下,陪同顾客杨丽东喝酒,后被杨丽东掐死。女儿在陪酒工作中,由于被告安全工作严重疏忽和管理上的漏洞,致使女儿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没有得到及时救助,从而在公共场所被迫害致死。他们要求二被告赔偿41.90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诉至本院前,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杨丽东提起赔偿,原告无权再向雇主提出赔偿请求。原告主张被告曾纪云系死者生前雇主,但未举出有力证据证实。原告提出被告昆明市美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因经营者的“安保责任”与本案要受理的雇员受害赔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二原告提出的该主张法院不作出处理。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死者与被告昆明市美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的雇佣关系,法院对原告要求该公司给予雇员受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2009年11月28日,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冯光玉父母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该案件的7586元诉讼费。
■声 音
死者母亲:只拿到8万元赔偿
今年1月1日,冯光玉的母亲倪其妹对记者说:“冯光玉是我唯一的女儿,死亡时满21岁。由于我和丈夫关系不好,后来又闹离异,冯光玉一直和她奶奶生活在一起。4年前,初中毕业闲在家中的冯光玉对奶奶说,要与朋友到昆明玩耍,就离开了家。她到昆明后,很少打电话回家,也不告诉我们她在昆明做什么工作。”
倪其妹愧疚地说,她们有责任,没有管好女儿,让她一个人漂流在外乡,直到出事情,她们才晓得女儿原来是在酒店陪酒。可让她悲痛的是现在女儿走了,目前才拿到8万元赔偿。“女儿是死在KTV,KTV怎么会没有责任呢?现在KTV不给我赔偿金,官司输了还要承担七千多诉讼费。”因此,倪其妹决定再次上诉。
本组稿件 本报记者 罗成 实习生 阿艳院
案件回放
拒陪吃宵夜 陪酒女被掐死
2008年2月22日,在一保安公司上班的杨丽东约朋友到官渡区美春大酒店三楼游龙KTV娱乐,让冯光玉等3人陪酒。期间,杨丽东向冯光玉提出外出吃宵夜,被冯拒绝,两人随即争吵起来。喝高了的杨丽东将冯光玉抵在墙上,掐住脖子,然后又将其按在地板上,直到冯光玉嘴角流血才松手。此时,冯已经死亡。
之后,杨丽东搂着冯光玉,装出很亲密的样子,“相拥”出了包间,然后走出酒店,打了辆出租车回到杨的宿舍。杨丽用一件T恤套在冯光玉脖子上,将其丢进楼下下水道。两天后,杨丽东逃亡北京,2008年3月24日,被北京警方抓获,27日,被昆明警方押解回昆明。 |